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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4人非法使用“赣南脐橙”注册商标获刑
新闻录入: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7-5-10

近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对该院首例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4人及涉案公司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依法获刑。   

经查,经营水果生意的海南人符某因发现“赣南脐橙”的销售行情很好,但是直接进购的成本又太高,于是想通过贩卖假冒赣南脐橙的方式谋利。2016年12月12日,符某前往湖北省某县购得当地脐橙780件,并于12月14日运至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将其从湖北采购的脐橙加工包装成赣南脐橙,双方约定每斤收取0.14元加工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梁明知符某采购的脐橙系湖北脐橙,仍然为符某提供印有“赣南脐橙”字样的包装纸箱、精品塑料袋、箱贴,进行分级加工,随后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经鉴定,该批脐橙数量为15540斤,价值50160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又分两次将谢某成、唐某丰、谢某清(在逃)、梅某(在逃)四人采购的28920斤、29520斤共58440斤湖南脐橙加工包装成赣南脐橙。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梁明知谢某成、唐某丰等人采购的脐橙系湖南脐橙,仍然为他们提供印有“赣南脐橙”字样的包装纸箱加工包装成赣南脐橙,并以每斤0.14元收取加工费。经鉴定,该58440斤湖北脐橙价值23376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符某、谢某成、唐某丰、黄某梁及安远县金亿隆有限公司利用外地脐橙假冒赣南脐橙,非法使用“赣南脐橙”注册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虑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自首、坦白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符某罚金二万元,判处唐某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谢某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元;判处黄某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处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三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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