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列表
关于印发《加强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闻录入: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3-9-24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果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根据《2012-2016年赣南脐橙市场营销体系建设方案》(赣市府办发[2012]8号)要求,现将《加强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赣州市质监局            赣州市果业局

2013年7月22日


加强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方案

赣南脐橙是2004年经质检总局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明确提出要做强脐橙产业。质检总局决定在今年组织开展全国性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专项执法检查。为切实加强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若干意见》“做强脐橙产业”精神为指导和质检总局开展全国性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执法检查活动为契机,按照“贴标是基础,保护是目的”的原则,建立健全赣南脐橙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严格规范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名称及专用标识的使用,防范和打击假冒赣南脐橙等侵权行为,维护赣南脐橙品牌,促进赣南脐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1、符合赣南脐橙国家标准的果品生产加工单位(含分级包装厂、果品销售企业、专业合作社、营销大户)100%申请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含专用箱贴、果贴两类,以下简称赣南脐橙专用标识)。

2、进入果品加工厂加工(含分检、打蜡等),采用包装箱(包括纸箱、塑料框)形式销售的赣南脐橙,100%加贴赣南脐橙专用箱贴,专用果贴使用率50%以上、力争70%以上。[各县(市、区)专用标识推广使用任务见附件1]

三、加强保护与管理

1、成立保护机构。成立市、县两级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赣南脐橙的保护管理工作;下设市、县两级保护办,保护办设在质监局,办公室成员由质监局、果业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日常保护工作。

2、加强贴标保护。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78号令),赣南脐橙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名称,销售时应当加贴赣南脐橙专用标识,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未加贴专用标识的,不得以赣南脐橙名义销售。

3、统一保护标识。为便于保护和管理,做强赣南脐橙品牌,赣南脐橙专用标识及使用说明由赣州市保护办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印制、统一发放。赣州市保护办委托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发放赣南脐橙专用标识。

承接印有“赣南脐橙”字样的包装企业应当纳入所在地质监部门监管,建立工作台帐,防止赣南脐橙专用名称、专用标识等行为发生。

2013年,全市统一赣南脐橙专用标识,即,统一赣南脐橙专用箱贴和专用果贴(具体式样见附件2)。专用箱贴、果贴的设计款式与规格,通过媒体向外界发布。

    专用箱贴。分个性化与通用二种设计方案。个性化箱贴以“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中国驰名商标‘赣南脐橙’法定图文”组合构成母标区,以“经销企业名称+企业商标图文”为子标区,具有查询、追溯、防伪、广告、产地证明等功能。母标区的图文、色彩为固定版式,子标区的色彩、图文、标签版面大小,由使用者选择。通用箱贴以“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中国驰名商标‘赣南脐橙’法定图文”组合,图文、色彩、标签版面大小固定,具有查询、追溯、防伪、广告、产地证明等功能,主要供外地营销企业及销售大户使用。

专用果贴。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版式,采用特殊防伪材质制成具有防伪功能的果贴标签。

 4、强化标识管理。赣州市辖区内的脐橙生产销售者,可以依据《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向各县(市、区)保护机构提出赣南脐橙专用标识使用申请,经质检总局批准后,取得专用标识使用权。赣南脐橙专用标识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使用者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防止滥用标识行为。未获准使用专用标识的组织与个人严禁以“赣南脐橙”名称销售脐橙,严禁使用赣南脐橙专用标识,亦不得使用赣南地理名称作为产地标识。

赣州市保护办督促赣南脐橙销售者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专用标识的使用说明,并明示产品等级[参见《地理标志产品 赣南脐橙》(GB/T 20355—2006)]。

5、严格果品检验。建立赣南脐橙果品检测制度,获准使用赣南脐橙专用标识的组织和个人,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赣州市质检中心送检所生产加工的脐橙。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包装物或果品上标识“赣南脐橙”及加贴专用标识。检测费用从赣州市果业产业资金统一支付。

6、强化重点整治。严厉打击侵权与假冒赣南脐橙专用名称及专用标识的行为,2013年重点整治以下行为:(1)包装印刷企业未经授权擅自承接印制赣南脐橙专用名称及专用标识的行为;(2)擅自使用“赣南脐橙”专用名称、专用标识的行为;(3)未加贴赣南脐橙专用标识而使用赣南脐橙名称进行销售的行为。质检总局已决定适时组织开展全国性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执法检查行动,并将重点检查北京新发地、浙江嘉兴等批发市场(详见附件3),切实打击假冒侵权行为。

7、加强信息管理。获得使用赣南脐橙专用标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设立信息录入员,及时将专用标识使用信息录入赣南脐橙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以便实现赣南脐橙专用标识用户网络申请、保护办网络审核、协会网络登记、消费者网络查询、质监工商部门网络监管的同步进行。赣南脐橙的生产、销售者有权获得赣南脐橙保护管理的有关信息,了解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等。

8、严格执法监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进度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8月)。成立市、县(市、区)二级保护办,对全市赣南脐橙经销商(经销大户、企业及合作社)、分级包装厂、包装箱印制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纳入监管范围。各县(市、区)保护办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赣南脐橙经销商、分级包装厂负责人及信息录入员培训,培训情况报赣州市保护办。设计、制作赣南脐橙专用标识(即专用箱贴、果贴)式样及使用说明。

2、申请使用阶段(2013年8月—9月)。在媒体公布赣南脐橙专用标识设计样式、使用说明。做好赣南脐橙专用标识使用申请、培训、签定合同、缴纳相关费用及合同备案工作。建立赣南脐橙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详细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4。

3、公告阶段(2013年10月)。根据质检总局相关公告,赣州市保护办在市、县二级电视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相关业务部门网站上公告经质检总局审核的获准使用赣南脐橙专用标识的单位(见附件5)。

4、专用标识发放阶段(2013年11月-2014年6月)。做好赣南脐橙专用标识登记发放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赣南脐橙专用标识使用数量。

5、打假维权阶段(2013年10月-2014年1月)。制定出台《赣州市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函告各大批发市场、超市及所在地质监部门已获准使用赣南脐橙专用标识企业名单。各赣南脐橙专用标识用户应做好赣南脐橙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相关信息录入工作。配合质检总局开展全国性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执法检查活动,各县(市、区)应指定专人,安排专项经费,主动上门对接,联合开展打假维权行动。

6、考核评估阶段(2013年12月)。由市果业局牵头,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年终考核。

五、几点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赣南脐橙品牌保护是做强脐橙产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一项德政民心工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

2、严格用标贴标。积极申请使用赣南脐橙专用标识,是全国质监系统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各县(市、区)保护机构既要加强对赣南脐橙专用标识的使用管理,又要积极动员符合贴标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应贴尽贴,实现应保尽保。

3、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大力宣传加强赣南脐橙保护的好处和关键所在,积极配合赣南脐橙协会做好专用标识推广培训工作。对经多次动员拒不使用专用标识的,要在申报龙头企业、评先评优等方面严格审查,并监督防范早采、染色、假冒伪劣等行为的发生。

4、严格工作考核。将赣南脐橙专用标识的申请使用、推广任务完成情况等,列入脐橙营销体系建设重要考评内容,予以单项考核,评选出赣南脐橙专用标识推广使用先进县(市、区)(取前六名)。完不成推广任务的,不得评为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先进县(市、区)。

附件:1、赣南脐橙专用标识箱贴果贴)推广使用任务分配表

          2、赣南脐橙专用标识(箱贴果贴)设计式样

          3、赣南脐橙重点批发市场及对接单位汇总表

          4、赣南脐橙专用标识使用培训工作安排表

          5、获准使用赣南脐橙专用名称和专用标识的企业名单(公告样式)

 
 
版权所有:赣州市果业局  Copyright©2011           技术支持: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备10211105号